关于下发《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04-25 20:26:33
为保证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筹备工作顺利实施,大赛执行委员会制定了《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职赛办〔2012〕6号
 
有关单位:
  为保证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筹备工作顺利实施,大赛执行委员会制定了《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规定

  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办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规定
 
  赛事安全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切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是所有赛事筹备和运行工作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人身安全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赛区和各赛项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大赛期间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及观众的人身安全。
  一、组织机构
  1.各赛区须由赛区组委会牵头组织专门机构负责赛区内所有赛项的安全工作,赛区组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赛项也应成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赛项筹备和比赛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赛项执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各赛区须建立公安、消防、司法行政、交通、卫生、食品、质检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比赛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各赛项须制定相应安全管理的规范、流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过程保证比赛筹备和实施工作安全。
  二、赛项设计
  1.赛项专家组应充分考虑比赛内容和所用器材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通过完善设计规避风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选手备赛和比赛安全。危险提示和防范措施应在赛项技术文件中加以明确。
  2.赛项技术文件应包含国家(或行业)有关职业岗位安全的规范、条例和资格证书要求等内容。
  3.赛项执委会须在赛前对本赛项全体裁判员进行执裁培训和安全培训,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源于实际生产过程的赛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并在赛前对选手进行培训,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4.赛项执委会须制定专门方案保证比赛命题、赛题保管和评判过程的安全。
  三、比赛环境
  1.赛项执委会须在赛前组织专人对比赛现场、住宿场所和交通保障进行考察,并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如有必要,也可进行赛场仿真模拟测试,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承办单位赛前须按照赛项执委会要求排除安全隐患。
  2.比赛现场应参照相关职业岗位的要求为选手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3.承办单位应提供保证应急预案实施的条件。对于比赛内容涉及高空作业、可能有坠物、大用电量、易发生火灾等情况的赛项,必须明确制度和预案,并配备急救人员与设施。
  4.赛项执委会须会同承办单位制定开放赛场和体验区的人员疏导方案。赛场环境中存在人员密集、车流人流交错的区域,除了设置齐全的指示标志外,须增加引导人员,并开辟备用通道。
  5.大赛期间,赛项承办单位须在赛场管理的关键岗位建立安全管理日志。
  6.参赛选手进入赛位、赛事裁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严禁携带通讯、照相摄录设备,禁止携带记录用具。如确有需要,由赛场统一配置、统一管理。赛项可根据需要配置安检设备对进入赛场重要部位的人员进行安检。
  四、生活条件
  1.比赛期间,原则上由赛事承办单位统一安排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食宿。承办单位须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及文化,根据国家相关的民族政策,安排好少数民族选手和教师的饮食起居。
  2.比赛期间安排的住宿地应具有宾馆/住宿经营许可资质。以学校宿舍作为住宿地的,大赛期间的住宿、卫生、饮食安全等由赛项执委会和提供宿舍的学校共同负责。
  3.大赛期间有组织的参观和观摩活动的交通安全由赛区组委会负责。赛项执委会和承办单位须保证比赛期间选手、指导教师和裁判员、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
  4.各赛项的安全管理,除了可以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外,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人身自由。
  五、组队责任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组织代表队时,须安排为参赛选手购买大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表队组成后,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对所有选手、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
  3.各参赛队伍须加强对参与比赛人员的安全管理,实现与赛场安全管理的对接。
  六、应急处理
  比赛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发现者应第一时间报告赛项执委会,同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赛项执委会应立即启动预案予以解决并向赛区执委会报告。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的赛项可以停赛,是否停赛由赛区组委会决定。事后,赛区执委会应向大赛执委会报告详细情况。
  七、处罚措施
  1.赛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停止承办单位的赛项承办资格。
  2.因参赛队伍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3.参赛队伍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倾向,经赛场工作人员提示、警告无效的,可取消其继续比赛的资格。
  4.赛事工作人员违规的,按照相应的制度追究责任。情节恶劣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