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与形象设计比赛评判工作规定
2011-06-25 10:44:34
美发与形象设计比赛评判工作规定
为了公平公正地做好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美发与形象设计比赛,制定评判工作规定:
1. 监察组负责对选手违规情况进行扣分;评判组负责对作品的技术和艺术性评分。选手成绩为得分减去扣分。
2. 评判员和监察员由组委会从持有由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颁发的全国发型化妆大赛评判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聘。
3. 监察员和评判收到聘任通知后,必须如实填写回执表和承诺书,并于2日内回复,逾期将失去受聘机会。
4. 监察员和评判员必须向美发与形象设计比赛组委会递交相关证书、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二寸免冠近照。
5. 裁判必须参加全国大赛前一天举行的裁判会议。
6. 每场比赛前,通过抽签决定上场评判名单,人数为单数。晚宴和新娘项目中的化妆与发型评判单列评分。
7. 如果同一个项目两个以上参赛选手分数一致时,按选手抽签号码的序号,取排序在先的入选。例如:01 02 03 04 05,取01号选手入选
8. 比赛结束后,选手成绩将在教育部官方网站和中国美发美容官方网站公示,如结果与现场公布的成绩不符,组委会应立即责成仲裁委查明,并在网站公示调查结果。
9. 组委会聘请担任仲裁、监察、评判和审查工作的人员费用由美发与形象设计比赛组委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