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解读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
刘邦祥 程方平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088)
      摘要:德国“双元制”是世界上独树一帜的职业教育模式,教育企业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德国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特别是2005年修订了《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叙述了德国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历史发展,解读了该法其他相关的法规。分析了企业在促进地方职业教育发展中所承担的作用,对于我国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借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双元制”;教学改革
      2005年联邦德国颁布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的历史
      2005年3月,德国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了该国职业教育的四种形式:职业准备教育、职业初级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和职业改行教育。其中,职业初级教育旨在帮助年轻人获得从事某一由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是职业教育的主体部分,是该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德国主要采用“双元制”形式进行职业初级教育。追根溯源,企业作为德国现代职业教育中的“一元”,是从欧洲中世纪的“学徒制”演化而来的。在德国历史上,行会在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特别是在培训职业后备力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手工业行会章程规定了从“学徒”经“伙计”再到“师傅”的职业成长历程。在手工业企业里,年轻人在师傅(通常是业主)指导下数年学习手艺的同时也完成大部分的社会化过程。行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了综合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只是到了近代,大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技能型劳动者,师傅带徒弟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才逐渐让位于应运而生的实训工场与职业学校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自19世纪起,首先在某些工业企业开始了这种有计划、系统地传授职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广泛的职业基础知识和经验的职业培训”[1]。这种专门化的职业教育“绝不是要取代在岗培训,而是对它的一种补充”。1845年颁布的《普鲁士手工业规章》促进小型手工企业联合起来成立了跨企业的实训设施来帮助徒工学习与职业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但仍在各自企业中培养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是出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行会促进和管理职业教育则是为了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相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至于学校参与职业教育则主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为了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质。1883年德意志帝国颁布的工商条例促使原有的文化补习学校面向未成年徒工开展义务教育。这些学校按照徒工所学职业设置班级,在进行文化基础教育的同时也讲授职业理论知识,逐步形成了专业性学校,如工艺学校、制图学校、商业学校等,适应了各种产业的需求。1920年.魏玛共和国规定这类学校统称为“职业学校”。1938年颁布的《帝国学校义务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要伴随企业培训组织教学、补充学生(即徒工)学习基础和理论性知识。从1949年始,在原联邦德国,职业学校成为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法定机构,成为实施职业初级教育的另“一元”。
      根据联邦《基本法》,有关职业学校的事务属于文化教育主权的范畴,由各州立法管辖。为了促进职业教育适应战后经济奇迹般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保障各地企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专业人才的跨地区流动,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作为整个联邦范围内“双元制”职业教育、特别是企业内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职业教育条例》作为企业组织参与职业初级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在2005年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明确了三类不同学习地点的职业教育,即:“经济企业及其以外的公共事务、自由职业和家政服务等机构”进行的“企业内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以及二者之外的“跨企业职业教育”(这只是实施同一职业教育的三个不同地点,而不是三种不同的职业教育);该法律还强调应在不同学习地点之间合作开展职业教育活动。企业内和跨企业的职业教育是联邦《职业教育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灵活执法鼓励更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德国实行的是十二年制义务教育,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只有与相应的企业签订了职业教育合同(又译为“培训合同”)的未成年人才能进入“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机构免费学习。同龄人中约60%在中学毕业后即进入这一职业教育体系,其中包括了约1/3已获得了直接就读高等教育院校的资格者[2]。由于近年来企业提供的学习位置不足,2007年多达19万人不得不就读于全日制职业教育机构。根据新颁《职业教育法》,各州主管机构可以立法规定如何把全日制职业教育折算成“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历,但是他们很清楚,只有促进企业提供更多培训学习位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保留了有关教育企业和教育者资质的规定:只有在生产设施和人员比例以及教育者人品与专业资格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招收徒工,开展职业教育。然而,为了促进有开展职业教育意愿而暂无教育资质的企业,特别是新兴技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该法新增促进企业和职业学校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条款,也鼓励具有不同教育条件的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教育。自2003年5月以来,联邦政府公布的《教育者资质条例》第7条规定:对在2003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之间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免除了初训教师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义务[3]。当然,仍必须到相应的行业协会建档登记这些职业教育合同,并接受协会及其负责部门的监督和询问,以便确保教育质量。
      在教育企业与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后,教育企业和教育者在进行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要履行如下几方面的义务:
      (1)实施职业教育:按照职业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地从时间和内容上系统地安排并实施职业教育”;企业主亲自或明确委托教育者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活动;努力促进受教育者在个性、道德和身体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向受教育者出具符合要求的职业教育书面证明。
      (2)配合企业外职业教育:为受教育者免费提供参加职业教育以及中期考试、结业考试所需要的学习用品,尤其是工具和材料;督促受教育者到职业学校参加学习并检查他所填写的有关学习证明;安排受教育者脱产参加职业学校及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活动和考试。
      (3)提供工作和报酬:安排受教育者的工作要符合职业教育的目标并适合受教育者的体能;按照相关规定为受教育者提供适当的报酬或实物补偿(包括脱产学习期间或非其个人原因不能履行教育合同时)和加班补助。
      为促进企业更多地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德国主要采取奖励先进而不是惩治落后的策略。上个世纪60—70年代,原联邦德国首次通过《职业教育法》时,以工会为首的左翼代表就曾提议要向企业征收“职业教育岗位分摊费”。但是,由于该法的颁布和政府采取的调整措施造成了职业教育供求关系的稍微好转.该提议没有获得通过[4]。在1970年,当职业教育供求关系再次紧张起来时,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企业所提供的职业教育学习位置在总量上比求职人数少12.5%时,将采用《职业教育学习位置促进法》的规定征收职业教育费。这样,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如果自身培养的徒工少于自身所需新员工12.5%时,就意味着该企业对职业教育的贡献不足。据说,1990年,部分大型企业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少劳多得”就曾挫伤了中小型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事实上,《职业教育促进法》从未真正生效过,因为国家对提供学习位置的企业提供了补贴,同时,行业协会也设置了跨企业的教育中心。现在,除公共事务机构、自由职业机构外,有64万多家企业提供职业教育,而且大多数受教育者在完成职业初级教育后都留在教育企业或机构继续工作。德国企业管理者深知:雇佣没有职业教育经历的陌生人。风险可能远超过自身组织职业教育的成本,实施职业教育就等于为企业自身发展挑选后备人才。
      三、企业参与和主导职业教育的管理与考核过程
      在德国,企业与受教育者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是构成双元制”职业教育关系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教育企业是实施职业教育的主体,在约3年的职业初级教育中,受教育者每周须接受3—4天的企业实训。余下的卜2天到职业学校学习文化和基础理论知识。可见,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各级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参与者,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协会(如手工业协会、工商业协会、农业协会)和自由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审计师协会、兽医协会)等是组成相应职业教育地方主管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监督、审查和考核相应的职业教育活动。为促进辖区内职业教育的发展,由地方行会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资方代表、劳方代表和职业学校教师代表各6名,而教师代表只有建议性表决权。州政府设立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和政府三方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为本州职业教育的发展向州政府提供咨询,促进职业学校与教育企业、跨企业教育机构的合作。在联邦层次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除了组织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科学研究活动之外,还参加起草相关法规(比如《职业教育条例》等)和年度职业教育报告等;该研究所有主管委员会和所长两个职能主体,其中主管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州代表各8名和5名联邦代表组成;主管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也来自上述四方。来自企业的资方和劳方代表在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核心性的作用,他们作为企业内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是对立的,但是在促进企业和整体经济发展上,利益又是同一的。
      在德国,职业资格是保障职业生涯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职业资格考试是检验职业初级教育成果的法定途径。此前,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而新颁《职业教育法》则放宽了参加考试者的资格限制,“授权各州政府和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协商、并以法规形式确定经过哪些‘双元制’之外的职业教育也可以准许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但要求这些职业教育必须通过不同学习地点之间的合作,确保比例适当的专业实践训练”。这样,就为各地通过调整全日制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方便学生准备职业资格考试开了绿灯,但这只是暂缓学习位置不足压力的权宜之计。可见,缺乏完整和系统性的企业实训的职业教育只是一定期限内的变通形式。职业资格考试由行业协会主持,包括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行业协会设立考试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同等数量的资方和劳方代表。以及至少一名职业学校教师代表,其中劳资双方的企业代表必须占据2/3以上的名额,因为只有企业代表才能最终评定职业教育是否符合实践的需要。
      四、《职业教育条例》是企业组织职业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
      不同的企业对职业活动有着不同的要求,而且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管理形式也相去甚远。为了便于各地职业教育机构开展相互协调的教学活动、便于职业资格能够得到经济界、工商界的广泛认可,联邦《职业教育法》授权联邦经济部等主管部门会商联邦教研部以法规形式公布、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2007年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约计350个)。围绕这些教育职业制订相应的《职业教育条例》,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统一法规依据(第4条)。同时。各州文教部也根据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制订并颁布职业学校相应的专业课程教学计划。在州职业学校课程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商确定相应的《框架教学计划》,以便全国职业学校参考。
      由于国际经济竞争加剧和生产技术更新迅速,对职业活动的要求也是日新月异的。因此,新颁《职业教育法》规定,撤销了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下属的各州委员会,以行政协商代替原本的立法程序,征询各州文教部对新编《职业教育条例》的意见(第4条第5款),从而为快捷及时地调整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及其教学要求提供支持。自2000年以来,新增了26个教育职业,更新了76个《职业教育条例》,这是30多年来德国职业教育最为剧烈的变化[5]
      根据新颁《职业教育法》第5条以及《职业教育条例》,对各类教育职业的名称及其初级教育期限(2—3年)、该职业的基本能力特征(包括技能、知识和综合能力)、组织教学的框架计划(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以及相应的考试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确定了基于“学习领域”模式设计的职业学校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此后,联邦政府也采用这一模式编制了指导各地企业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职业教育条例》。在2003和2004年,首先颁布了电子和机械类职业的《职业教育条例》。所谓的“学习领域”描述了为获得某一职业行动能力而进行的工作过程导向的特定主题的教学单元,包括相应的教学目标、学习任务要求和一定数量的学习时间:不同职业的教学计划包含10到20个数量不等的学习领域[6],规定安排具体、严格。
    《职业教育条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职业教育教学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上,放弃了以往围绕模块化主题进行技术教育的形式,代之以根据典型职业工作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最为突出的是不再细化技术教育的要求,而是准许各地教育企业参照《职业教育条例》的基本规定,根据自身生产或服务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安排:同时对涉及企业管理和生产过程以及经济、生态、法律之间的关联等的教学安排提出了系统化行动导向教学的要求。这样,相比之下,《职业教育条例》中专业和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就不如以前严格生硬了,而更加凸显了其教育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的《职业教育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企业和学校应该采取何种具体的教学组织形式,企业实训课程和学校职业教育课程在内容范畴、教学组织,以及考核要求等方面,都注重因行业制宜,尤其是职业学校在深入贯彻行动导向的教学理念之后,双方相互配合,共同促使受教育者/学生在完成典型工作任务、经历完整的职业行动、构建相应的职业经验和知识的过程中,获得职业的行动能力[7]
      参考文献:
      [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一历史、立法、体制、教学.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苏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36页.
      [2]Tatsachen UeberDeutschland.Sociataets—Verag.Frank—furt am Main.Dezember 2005.S.97.1 13.1 19.
      [3]Information zur Aussetzung der Anwendung der Aus—bilder一Eignungsverordnung(AEVO)http://www.bmbf.de/de/1652.php,2008—2—12.
      [4]Kay Beiderwieden(Sozialismus):"Lehrgeld"一Investi—tion in das eigene Arbeitsverm?gen.2004.http://www.1inksnet.de/textsicht.php?id=1 122.
      [5]Reform der:Berufsbildung.http://www.bmbf.de/de/1644.php.2008—2—12.
      [6]姜大源、吴全全(2007):德国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模式研究.见《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思想研究》.姜大源、昊全全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7]刘邦祥、吴全全(2007):德国职业教育行动导向的教学组织研究.见《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思想研究》.姜大源、吴全全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原载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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