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第一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施行

      江西省第一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企业每年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在南昌市就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毕业生就业人数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奖励。据了解,《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是南昌市近10年来第一部地方性教育法规,也是江西省第一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近几年来,南昌市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提出了建设“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的战略。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创响“学在南昌”品牌,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息来源:《教育与职业》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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