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培[2009]66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中对双师素质的具体规定,整体提高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指导教师业务水平,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拟于2009年10月15~19日在北京、承德举办“高等职业院校‘国家职业指导师’高级培训班(第二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了解当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和任务,系统准确地掌握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的最新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指导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二、培训内容
当前就业形势与职业指导的发展;职业指导教学训练;职业与就业政策指导;职业意识训练与指导;就业技能和创业技能的基础指导;职业素质测评的技术与方法;职业生涯规划的技术与方法;学校职业指导推动与开展。“国家职业指导师”考前辅导。
三、培训专家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领导、国家职业资格鉴定部门负责人及负责高校大学生就业(职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和职业资格认证部门领导和资深专家学者。
四、参培人员
各高等职业院校负责就业管理和职业指导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教师。
五、培训证书
培训期间组织专场考试,参培学员考试合格后,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国家职业指导师”一、二级证书。
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9年10月15日报到,16、17、18日培训,19日专场考试,19日18:00后可以离会。
地点:北京、承德。报到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七、相关费用
一级(高级职业指导师)收费2600元,二级(职业指导师)收费2200元(含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考核鉴定费、证书费及会议期间北京至承德往返交通费等相关费用)。食宿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八、相关事项
(一)会议委托华育双标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办。
(二)参培学员报到时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需人事部门盖章)1份;
5.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的论文(2篇)复印件各1份;
6.小2吋彩色照片4张。
以上复印件请使用A4纸复印。
(三)参培学员需自备笔记本电脑,用于撰写专场考试论文。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曹德枫 李光耀 王娜
联系电话:(010)66061239 传真:(010)66023547
地 址:北京西单大木仓北一巷甲1号 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E -mail:zhongxin4321@126.com; 邮编:100032
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20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