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培[2009]7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提高高等职业院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拟于2009年10月30日至2010年2月10日在北京、天津、河北西柏坡举办“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心理咨询师’高级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教师队伍的素质,尽快达到教育部提出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教师持证上岗的要求。
二、培训课程与形式
基础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咨询心理学、心理测量学、心理诊断技能、心理咨询技能、心理测验技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团体辅导技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就业创业辅导技能。
培训采用课堂讲授、专题讲座、参观考察、临床实践、现场观摩、远程辅导、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培训总课时为400学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0月30日至11月3日;第二阶段:寒假期间(专场考试)。
三、培训专家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领导,国家心理咨询师考评专家、医学专家、高校心理咨询专家及一线资深教师。
四、参培人员
高等职业院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干部。
五、培训证书
参培学员考试合格后,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二、三级证书。
六、时间和地点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
第二阶段: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北京、天津、河北。
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七、相关费用:
二级收费5000元,三级收费4000元(含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实习费、考核鉴定费、证书费及培训期间北京至天津、河北往返交通费等相关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八、相关事项:
(一)培训委托华育双标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办
(二)参培学员报到时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1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需人事部门盖章),1份
5.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的论文(2篇)的复印件,1份。
6.小2吋彩色照片3张。
(三)参培学员需自备笔记本电脑。
(四)、参培学员请于10月25日前将相关费用汇至以下帐号:
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帐号:110060149018170009965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行号:149)
(五)、此次培训通知可从高职高专网(www.tech.net.cn)查询。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德枫、李光耀、王娜
联系电话:(010)66061239 传真:(010)66023547
地 址:北京西单大木仓北一巷甲1号 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E-mail:zhongxin4321@126.com; 邮 编:100816
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20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