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报名的通知

2010-06-20 07:53:38

教高司函[201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10]2号)精神和《关于“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比赛预报名的通知》(教高司函[2010]3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启动高职组赛事报名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团
    “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由领队、赛事工作联系人、项目参赛队等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组代表团设领队1名、赛事联系人1名,每个赛项设赛项联络人1名。领队负责本地各参赛队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参赛队有关申诉和仲裁事宜;赛事联系人负责本代表团内各队的具体报名工作、处理赛事相关事务;赛项联络人负责具体赛项的联络与协调。
    2.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赛事方案(草案)》和赛项规程的具体要求,按照不超过赛项限额(详见附件1)的数量组队参赛。参赛队需经选拔产生。参赛队由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组成,相关要求见各赛项规程。
    二、报名
    为保证报名工作的高效、安全,“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报名工作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取网络报名和提交纸质材料并行的方式进行。

    1.网络报名
    赛事联系人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网络平台(http://jnds.northedu.com.cn),按相关要求和流程(详见附件5 )进行网络报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户名及登录密码将由大赛高职组执委会秘书处电话通知。为安全起见,登陆后请注意修改初始密码;5月5日高职组开始正式报名,5月20日截止。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2.提交纸质报名材料
    请各地在网上报名的同时,填写相关纸质报名表并加盖公章,于5月20日前提交至大赛高职组执委会秘书处。
    正式报名分省市报名、选手报名和指导教师报名。报名省份需填写“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表”(附件2)。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要符合赛项规程确定的条件和数量等具体要求,分别填写 “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指导教师报名表”(一人一表,详见附件3)和“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选手报名表”(一人一表,详见附件4),同时附学生在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报名表均一式两份,与其他材料由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合格后一并提交。大赛高职组执委会负责最终确认参赛选手资格,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所在队的参赛资格,名额作废。
    资格确认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参赛选手。选手确因故无法参加比赛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更改说明报秘书处,并经大赛高职组执委会同意后方可更换。开赛前15日,不再接受更改。比赛期间,各代表队必须为每位参赛选手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报名不收费。比赛期间,各参赛代表团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与比赛相关的赛场、市内交通等由大赛统一安排。
    三、其他
    为充分发挥技能大赛引领高职教育“做中学、做中教”专业教学改革的平台作用,大赛期间,高职组赛场将对外开放并适当增设相关体验环节。大赛同期,还将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成果展,各地可组织师生、家长等赴现场观摩、交流,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农业技能各赛项相关事宜按照《关于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的补充通知》(教职成司函[2010]49号)执行。

    高职组执委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教育装备专业委员会
    通信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A座710室
    邮政编码:100037
    联 系 人:屈阳、郭泉
    联系电话:010-88410017
    传    真:010-68476265
    电子信箱:2010@chinaskills.org


附件:1. “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分省参赛队名额分配表
      2. “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表
      3. “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指导教师报名表
      4. “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选手报名表
      5. “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网络平台各省(区、市)网络报名(用户使用说明书)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