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06-19 02:25:31

    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江西省南昌市出台了《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学毕业生可免试就读职校

  《条例》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免试招收应、历届普通中学毕业生。未接受职业教育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和大中专院校肄业的学生,就业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同时,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学生上岗实习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教育与教学方面,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生的实际需要,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推行学分制,允许职业学校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教学要求,组织学生实训和上岗实习,并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管理工作。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对上岗实习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适当的劳动报酬。

  未成年人不得安排过重实习

  “不能把实习生作为廉价甚至无偿使用的劳动力,更不能让他们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条例》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学生实习健康安全保障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等实习实训劳动。

  职校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条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资助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的农村学生、县镇非农业户口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资助政策。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职业学校应当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招生广告“吹牛”吊销办学证

  《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出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回扣”拉生源最高罚5万

  “招生费”、“生源费”、“介绍费”、“好处费”……每到招生季节,个别职业学校便以各种好处费为诱饵买卖生源。对此,《条例》提出“禁令”,违反规定,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同时,职业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南昌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