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市率先立法促进校企合作

2010-06-19 02:24:16

      本报讯(苏善生)记者昨日获悉,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与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姻”,宁波成为国内第一个“吃螃蟹者”。
  据宁波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妥善解决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建立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市结合实际制定的又一部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这次立法呈现出四大亮点,一是明确企业、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条例》对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作了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二是明确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职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和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校企互动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的服务性职责,《条例》还对教育、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为校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作了规定。三是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是对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切实保障。《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逐步增长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了规定。四是关于预防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规定。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企业和职业院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如何处理特别关注。针对该问题,条例明确了校企双方的安全义务,并要求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保险。

  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

  根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建立师生实习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应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企业应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企业应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职业院校应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行业组织应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将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将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等相关部门将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校企侵害实习师生合法权益将受罚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