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高职院校校园面积不得低于300亩

2010-06-19 02:17:46

      本报讯(记者王磊)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在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高职学校的设置标准,从而规范高职学校的办学行为。
      2000年,高职学校审批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以来,安徽省政府在2001年出台了《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2009年,安徽省审批设置了48所高职学校,这对于实施高等教育“双百工程”,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重心的调整,一系列新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高等学校设立、管理和基本办学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高职学校设置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因而,修订《暂行办法》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新的《试行办法》对于高职学校设置标准做出了不少调整,其中明确规定,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不得低于300亩,这比《暂行办法》中150亩的规定提高了一倍。对此,安徽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调研员喻远宝解释说:“不少学校发展迅速,如果不作出事先规划,等到需要扩展规模时,周围已无地可征,到时不得不再建新校区。”

      此外,《试行办法》在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师资结构等硬、软件指标上的规定,较以前也都有了很大提升。

    《试行办法》特别强调,高职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一校多名’、‘一校几牌’现象并不罕见,它意味着,一座围墙里的教学资源,几个学校在占用。”喻远宝认为,对学生而言,他们名义上占有的资源“其实是虚的”。为了规范高职学校命名,《试行办法》还作出限定,学校一般称作“职业技术学院”或者“职业学院”,可以在前面冠以适当限定词,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得使用省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试行办法》对办学违规行为设置了“高压线”,一旦有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民办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和年检不合格、民办学校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发生,省教育厅将予以警告,甚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