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电子产品设计及制作” 竞赛项目裁判人员选拔公告
2010-06-20 07:50: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展示技能人才培养的特点,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营造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氛围,教育部、天津市政府与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拟于2009年6月在天津市联合举办“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裁判工作是本次大赛的核心活动,裁判人员是大赛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客观公证、科学规范的裁判行为和裁判结果是本次大赛成败的关键。大赛需要一支思想、技术、作风都过得硬的裁判队伍。高职组“电子产品设计及制作” 竞赛项目采取由高职高专电子信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推荐形式确定 “电子产品设计及制作” 竞赛项目技能大赛的裁判员与监考员。特将有关事项于“2009年高职组官方网站www.chinaskills.org”及“中国高职高专教网www.tech.net.cn”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裁判概要
一、 裁判人员的主要任务
1.检查鉴定赛场;
2.赛事执裁;
3.评审比赛结果;
二、裁判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裁判人员具有独立实施考评的权利;
2.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具有申述的权利;
3.具有客观、公证实施裁判的义务;
4.具有真实反映裁判工作情况的义务。
三、裁判人员守则
1.忠于职守,秉公执裁,作风严谨;
2.科学规范,严肃赛纪,保证质量;
3. 认真总结,接受监督,积极建议。
四、裁判工作流程
裁判工作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接受裁判任务和裁前培训;
2.执裁前对赛场进行检查等,做好执裁场次的准备工作;
3.执裁比赛;
4.评审比赛结果;
5. 裁判工作总结及建议。
其中“执裁比赛”与“评审比赛结果”是本次技能大赛的主要工作,大赛结束后进行裁判工作总结。为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体现裁判工作的公证、客观、科学、规范。
成立高职组“电子产品设计与制作”竞赛项目裁判委员会,该委员会在高职组“电子产品设计与制作”竞赛项目指挥部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部分 裁判人员资格认证与培训
一、裁判人员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了解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的,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2.掌握一定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理论、技术和方法;
3.自觉遵守裁判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5.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6.男、女不限,无残疾、身体健康;
7.年龄:30~60周岁。
二、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电子产品设计及制作” 竞赛项目裁判员具体要求
(一) 职业道德与工作守则
(1)职业道德
(2)裁判工作守则与制度
(3)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专业技术素质
(1)PCB设计规范
(2)电路设计及制作规范
(3)竞赛项目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
(4)技术文件标准及规范
(三)现场技术素质要求
(1)努力学习职业技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裁判水平;
(2)独立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裁判职责,严格执行比赛程序和规则,佩带裁判胸卡;
(3)严格按照大赛要求和评判标准对所分配竞赛项目进行评分;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评判工作中不应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5)承担大赛组委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三、裁判人员的选拔
选拔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1.本人提出审请,经单位或专家推荐,电子信息类教指委组织填写附件一:《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裁判员推选表》,传真或邮件发送至“大赛高职组赛事筹备组秘书处”,并由“大赛高职组赛事筹备组秘书处”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2.通晓本职业(或专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考评经验。
3.热爱裁判工作,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秉公办事等优良品质。
4.人选来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四、裁判工作原则
裁判工作及裁判员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公正性原则:维护参赛选手权益和赛事形象,是贯彻竞赛活动始终的基本原则;
2. 程序化原则:按照确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讲程序使裁判工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环节相互影响、相互衔接,有效防止和纠正竞赛中出现的误差。
3.保密性原则:保密工作维护着裁判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一旦出现评分标准和赛题的泄露,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将付之东流,使赛事形象毁于一旦。
4..制约性原则:裁判工作各个环节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形成健全的裁判制度。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费用
入选裁判人员培训期间,食宿费:由承办方承担;
二、报名
报名资料递交
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赛事筹备组秘书处
联系人:屈阳、郭泉
电话:010-88410017
传真:010-68476265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A座701室(100037)
三、未尽事项
未尽事项,向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赛事筹备组秘书处咨询。
附件:
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裁判员推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