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美容美发技能比赛的通知
2010-06-20 07:52:16
教职成司函〔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09〕1号)精神,现将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美容美发技能比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6月28日报到,29日比赛,30日上午颁奖。
地点:天津市红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
二、比赛项目与要求
1.比赛项目
(1)美发类(4项)
男士发型:板寸推剪造型(公仔)
女士发型:女式盘发造型
直发碎剪造型
女士中发翻翘发式(公仔)
直发碎剪造型
女士中发翻翘发式(公仔)
(2)美容化妆类(2项)
新娘化妆整体造型
晚宴化妆
2.比赛要求
本届比赛主要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基本要求,制定比赛规程,邀请美容美发行业专家、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评判委员会,对选手比赛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判。
三、组织领导
主办单位: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承办单位:天津市红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协办单位: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本届比赛在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负责人和各参赛省(市、区)领队组成的本届比赛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届比赛各项事宜,下设仲裁、监察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和会务组。执行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 任 委员:黎家信(上海市美容美发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张建敏(教育部职成司综合处调研员)
刘景连(天津市教委职教处调研员)
陈淑芳(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局长)
委 员:赵树刚(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副局长)
崔亚萍(天津市红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各参赛省(市、区)领队
四、组队和报名
1.本届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经过选拔组成代表队参赛。请各地职成教处指定1名负责人任领队,全权负责代表队参赛事务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美发美容类参赛选手可任选参赛项目,每个项目各省限报2人,各省参赛选手不得超过12人,领队1人,所需模特各自解决。
3.参赛选手资格为2009年在籍的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及其相关专业的学生。参赛选手不分年级、年龄和性别。不符合参赛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赛资格。
4.请各地根据比赛执委会要求,选派参赛选手。填好选手、模特(附件2、3)报名表,并将领队、选手、模特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明校名、姓名,供制作证件用),选手另加学生证复印件,各地职成教处负责填写比赛回执(见附件4)与上述材料一并报至比赛会务组。报名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材料不全或逾期报送将不予受理。报名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参赛选手。
5.报名地点:
比赛会务组设在天津市红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
邮政编码:300131
联系人:孙丽华 13821188313
崔亚萍 13110081030
郭 荔 13012216188
传 真:022-86513116 (王铮)
E-mail:mrmfsz2009@126.com
五、其他
1.6月28日下午2点整,各省领队在天津市红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召开赛前布置会,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本届比赛经费由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共同筹措。本届比赛统一发放比赛用教习公仔(由广东永丰飞彩发艺有限公司提供),选手赛前练习用公仔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3.比赛期间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比赛期间的比赛场地和必要的交通等,由承办单位提供。
4.比赛期间,各代表队须为每位参赛选手办理意外伤害险。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参赛代表队,踊跃参赛。其他有关事宜,可向比赛会务组询问。可登陆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点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栏目查阅本通知,下载相关表格。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